喝酒猝死,同桌不一定有責任。
1、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極力勸酒、故意灌酒、放縱飲酒、酒后未妥善照管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且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沒有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喝酒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僅有部分人員存在侵權行為,則僅由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承擔侵權責任,未實施的人員不應承擔責任;
4、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一、教唆共同侵權構成要件
1、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區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復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過錯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責任的連帶性
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二、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他所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在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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