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現,套現的簡稱,一般是指通過非法或虛假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多用于信用卡套現、公積金套現、證券套現等。經濟犯罪有三個特點:
(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
(2)主觀上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一般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專門從事信用卡套現的人或單位涉嫌非法經營罪。使用銷售點終端開具(POS機器)等方法,通過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套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的,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信用套現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持卡人在額度內套現,按時還款的,不構成犯罪。惡意套現不還的,可能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持卡人套現1萬元以上,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按照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知道沒有還款能力,大量透支,無法償還的;
(二)揮霍透支資金,無法償還的;
(三)透支后逃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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