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有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于房產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房產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相關的法律約束力,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的情況也是有存在。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定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解決房產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針對訴訟或仲裁關于權利救濟:仲裁是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同時,又失去了二審的監督作用。當然在法定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而訴訟本來就是二審終審,即使是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救濟途徑相對更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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