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極力勸酒、故意灌酒、放縱飲酒、酒后未妥善照管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且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沒有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喝酒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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