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重婚罪的雙方都需要判刑,除非第三者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坝信渑肌笔侵阜蚱揸P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是這樣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于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并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一、婚外找小三懷孕屬于重婚罪嗎
不管女方是否明知男方已婚,在懷孕的情況下不一定就構成重婚。
因為重婚需要具有以下兩種形式之一: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在女方懷孕,男方已婚的情況下,不存在足夠充分的條件,證明雙方構成重婚。因而,此時不能直接斷定屬于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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