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后發生事故導致死亡,責任屬于過錯責任。共同飲酒者需考慮是否違法、是否有過錯以及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才需承擔侵權責任。若有不當行為者需連帶責任,無不當行為者根據具體情況分擔民事責任。賠償方式為協商,無強制性,訴訟時無責任人不一定承擔責任。過錯行為需承擔侵權責任,無法證明無過錯者也需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一起喝酒后死亡的責任。一起喝酒后死亡承擔責任,屬于過錯責任。共同飲酒為生活中人之常情,但如果酒后發生事故死亡,同飲者未盡應盡的作為義務,應當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共同飲酒人承擔法律責任應主要考慮共同飲酒后死亡是否具有違法性,共同飲酒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共同飲酒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具備以上條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比例應主要考慮原因力的大小。
按法律規定,朋友聚會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損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責任。區別是有過失行為的是連帶責任,無過失的責任人,分擔民事責任:
1、有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在酒桌上有強迫性勸酒行為,或者明知道對方有身體疾病勸酒的,或者召集人未將醉酒者負責護送到家的,縱容醉駕的,等等,對共同飲酒產生的傷害或者后果有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負責共同承擔傷害行為的賠償。
2、無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勸酒的行為,或者本人喝飲料,或者中途離開,或者已經盡到了護送、勸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即“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p>賠償方式是協商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協商后確定,不具有強制性,即使協商不成,家屬提起訴訟的,無責任人也不一定擔責,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參照或者依規而行。
相關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語
共同飲酒后發生的事故導致死亡時,責任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有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來說,如強迫性勸酒、縱容醉駕等,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對于無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盡到了護送、勸告義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擔民事責任。賠償方式應通過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因此,在共同飲酒后發生死亡時,責任的大小應根據過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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