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與非罪
從主體上區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從主觀方面上區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從對象上區分。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注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從手段上區分。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注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并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二)定罪情節
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注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否則,即使采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采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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