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的信用卡套現手段
1、常規套現。因為信用卡用戶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費期,持卡人一旦套現,在這段免息期內既能使用銀行貸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說信用卡套現使得持卡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規避了銀行高額的取現費用,相當于獲得一筆無息貸款,極具誘惑力。
2、翻倍套現。部分銀行的信用卡有一個分期付款額度,消費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用的是信用卡的分期額度,對于信用卡內的可用額度不會減少,那么信用卡的持卡人就可以用這些銀行的信用卡消費兩次:先分期付款一次,將分期額度用完,然后直接一次性刷卡一次將信用卡額度內的可用額度消費完,這樣就可以消費分期額度+信用卡額度內可用額度的金額了。
3、空卡套現。上面提到部分銀行的信用卡有分期額度,這些信用卡的分期額度與信用卡本身的額度沒有太大的關系,并且這些分期額度可以單獨用來購買東西,即便是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用完的情況下,也能用這些分期額度來購買商品,即信用卡內的原額度用完的情況下,還能用分期額度支付,這樣就實現了信用卡空卡購物,然后將購買的商品又打折賣給商家,這樣就實現了信用卡空卡套現了。
二、信用卡套現罪構成要件
按照我國大陸地區的閉合式犯罪構成理論,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三、關于信用卡套現的司法解釋適用指南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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