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勞動部關于《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明確“克扣”工資,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發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者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分應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分應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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