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常情況下,酒后死亡應由造成人身傷害的飲酒者承擔。但根據新規定,四種情形下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說,如用“朋友不喝酒”等語言威脅、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喝醉、飲酒過程中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勸說對方喝酒,具有明顯的強迫行為。
2、因飲酒而患病、致殘甚至死亡的,如勸說對方飲酒誘發疾病的。
3、未安全護送醉酒人,如已喪失或即將喪失控制能力,或無法維持其行為時,未將其送醫院或安全送回家。
4、酒后駕車,未經勸阻擅自洗澡、劇烈運動,造成交通事故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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