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2、強迫性勸酒。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仔配灌酒等,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3、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
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同飲者沒有將耐戚饑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昌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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