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是指參與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示敵人轟擊目標的行為。
間諜罪是行為犯,不以實際發生的法定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間諜罪,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是指參加間諜組織但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實施的間諜行為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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