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意外傷害是指由于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原因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飲酒過量有害身體健康屬生活常識,被保險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飲酒過量導致身體損害不是基于外來的、突發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屬于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據此申請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蹲罡呷嗣穹ㄔ汗珗蟆?017年第9期公報案例《公報案例:飲酒過量死亡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可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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