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犯重婚罪判幾年的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分析。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二人卻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以夫妻身份相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也同樣構成重婚。這種情形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這種是破壞軍婚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二、小三生孩子是否可以認定重婚罪
小三生孩子并不是一定可以認定重婚罪,和外面的女人生了孩子會不會構成重婚罪,主要看有沒有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制度,如果有同居或者他人結婚的,是會構成重婚罪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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