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工人辭職。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一、兼職的人員來源
一般兼職的人員來源有以下幾種:
1、發揮余熱的離休/退休人員;
2、學有專長的科學技術人員;
3、上班族有固定工作的人在業余時間比較寬裕,還有額外的精力和能力的教師、演員、醫生、新聞記者、報刊編輯、運動員等等;
4、正在上大學/讀研/讀博等繼續深造/職業學院/高中畢業年滿18周歲并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學生群體;
5、畢業后待就業的年輕人以及原工作單位裁員下崗后臨時找工作的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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