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途停止對犯罪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具體判什么罪名要根據案情和犯罪構成要件來分析。犯罪中止對犯罪的定性并無影響,其影響的只是量刑部分。一般可以比照于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具體的罪名要根據案情和犯罪的構成要件來具體分析,與犯罪的停止形態并無直接關系。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
1、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
2、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犯罪預備
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一)時間性:發生在犯罪過程中1.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在實行階段,既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尚未終了時,也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已經終了后,結果出現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實行階段。2.犯罪不能呈現終局性形態。一旦不能出現預備、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現中止。(二)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結果發生
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關鍵區分。(三)客觀性:要有中止行為。
犯罪中止分為兩種:1.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此時中止行為表現為自動放棄,要求行為人必須真實徹底的放棄犯罪,而非暫時停頓。
注意: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成立中止。2.行為實行終了,有效防止結果發生。此時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自動有效防止措施。這種防止措施要具備兩個條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結果發生的性質,二要真誠努力的去完成。(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結果沒有發生。1.種類:一是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二是行為實行終了,自動防止結果發生,危害結果沒有發生。2.地位:即使行為人自動放棄或積極努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3.危害結果沒有發生,是指行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而不是指任何結果都沒有發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
能與不能,應該以行為人自己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要行為人自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把犯罪進行下去而自動放棄犯罪的,盡管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的,也應當認為是犯罪中止。3.幾種特殊情況的判斷: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視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嚇唬而停止(因情況不同而作不同的認定);犯罪過程中因身體疾病而停止(一般認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動放棄)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二、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是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章: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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