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燒山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如果由于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構成失火罪。
一、失火罪如何理解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在侵犯的具體對象上,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公私財物。失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行為。
即行為人首先必須在客觀上具有失火行為,如果火災不是因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
其次,這種失火行為必須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失火罪。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失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或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至于行為人對引起火災的行為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嚴禁煙火的易燃易爆場所吸煙等。
另外,失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構成失火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僅有失火行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失火罪怎么處罰?
犯失火罪的犯罪分子,依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應當是以過失的方式構成,在客觀方面應當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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