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
一、罪行特點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個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后,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蛘唠m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后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后,由于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