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桌的別人是應當承擔一定的在責任的。除非同桌的其他人能證明與自己無關系,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極力勸酒、故意灌酒、放縱飲酒、酒后未妥善照管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且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沒有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喝酒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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