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確切的說是違規操作,對個人征信方面有一定風險。具體如下:1、POS機刷卡支付,初衷在于促進消費的便捷、安全,只不過現實中很多人自個辦個pos,刷自己或別人的卡套出現金來,自個扮演了商戶和消費者兩個角色。這一行為其實在現實已經屢見不鮮了,可銀行的規矩立在那,這的確是違規操作的。但只要你不被查出,并按時還你的信用卡,就不會是違法行為。2、銀行的風控部門對套現其實挺敏感,把套現風險、洗卡風險、操作風險并列一起,所以個人的套現刷卡記錄如果被銀行風控逮到,首先會被調單,套現直接被打斷;然后會被降級,減少卡的額度;最嚴重的是封卡,上征信,征信一旦爛了,很多事情就玩不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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