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打拐是個系統工程:除了嚴懲拐賣行為,對于收買一方也應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進一步完善相關戶籍登記制度,嚴懲有關環節出現的腐敗行為,為更為有力地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創造條件。唯有多管齊下,從源頭上更有效地遏制拐賣兒童犯罪,才能中斷拐賣不息、打拐不止的惡性循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有關情況。據介紹,對拐賣兒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從2008年及2009年1月-10月統計數據看,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11月27日《人民日報》)雖然長期維持嚴打態勢,但拐賣兒童犯罪仍屢禁不止,全社會都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原因何在?因為無論如何嚴打,打的都只是拐賣行為,收買被拐賣兒童一方始終安然無恙。只要這個市場始終存在,就總會有犯罪分子鋌而走險,使嚴打的努力付諸東流。因此唯有鏟除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市場,對被拐賣兒童收買人也實施嚴厲懲處,沉重代價令其不敢收買被拐賣兒童,才能達到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兒童犯罪發生的效用。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被拐賣兒童收買人的懲罰遠說不上嚴厲。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從目前破獲的案件情況來看,大部分收買人都不存在虐待行為,因此不會受到刑事追究。而這無疑會導致被拐賣兒童買方市場的長期存在,并事實上對拐賣兒童犯罪行為起到助長作用,不利于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的發生。當然,現有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便于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考慮。但是無論收買人是否阻撓解救,其都已經實施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犯罪行為,即便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對于不阻撓解救收買人的處罰,也不應成為其可以被免于受到刑事追究的理由。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不對被拐賣兒童收買人實施必要的嚴懲,就不能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的發生,使未成年人權益與其他公民權益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所以,立法機關有必要對有關被拐賣兒童收買人的處罰規定作出修訂,加重對于被拐賣兒童收買人的處罰力度,以對打擊與減少拐賣兒童犯罪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支持。拐賣兒童犯罪給被拐賣兒童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這種精神痛苦甚至會延續被拐賣兒童家人的一生,而且拐賣兒童犯罪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恐慌心理,嚴重損害人們的精神安寧權,所以對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理當從嚴從重處罰,以震懾與減少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不過,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在新聞發布會上所指出的,在查處的拐賣兒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當騙取計劃生育證或以收養為名,通過制度漏洞登記戶口等以合法形式掩蓋犯罪的情況依然存在;另外,拐入地群眾、組織不熱心配合等也為緝捕犯罪分子帶來難度??梢?,打拐是個系統工程:除了嚴懲拐賣行為,對于收買一方也應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進一步完善相關戶籍登記制度,嚴懲有關環節出現的腐敗行為,為更為有力地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創造條件。唯有多管齊下,從源頭上更有效地遏制拐賣兒童犯罪,才能中斷拐賣不息、打拐不止的惡性循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