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餐飲發票稅率為6%(連續12個月應稅勞務出售額到達500萬元以上,小規模繳稅人為3%)。餐飲企業出售外賣食物不屬于出售產品,不需要交納17%的增值稅。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的有關規則,繳稅人供應餐飲服務的,在出售外賣食物時,應當依照餐飲服務交納增值稅。其中,6%的最低稅率適用于普通繳稅人。
法律依據: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則:1、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一)繳稅人有應稅行為的,除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則外,稅率為6%。(2) 供應交通、郵政、基礎電信、建筑、房地產租借服務、房地產出售、土地使用權轉讓,稅率11%。(3) 稅率是17%。(4) 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規模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則;2、第十六條增值稅稅率為3%(小規模繳稅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有規則的在外。餐飲發票稅率為6%(連續12個月應稅勞務出售額到達500萬元以上,小規模繳稅人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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