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p>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于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行為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征,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一、自動放棄犯罪屬于犯罪中止嗎
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棄犯罪的行為,所謂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認識的主觀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觀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兇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棄了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某人的行兇殺人犯罪行為目的未達到,未達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條件達到行兇殺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觀原因而自動中止,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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