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如下:
一、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
二、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調解有兩種方式: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的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發生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
三、仲裁。仲裁是指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和解決的方式;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決必須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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