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決當事人間的合同爭議,有四種可以選擇的途徑,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方式。
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因此提倡解決合同爭議首先運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和解或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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