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和解是友好協商,調解是第三方協調,仲裁是雙方協議交給第三方裁決,訴訟是申請法院審理并保障權益。
法律分析
解決合同爭議問題的方法如下:
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
3.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該內容由 劉金非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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