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稱之為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四款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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