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隨后,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5)宣讀鑒定結論。
仲裁委員會仲裁流程
仲裁的法定流程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
二、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三、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保險仲裁委員會仲裁流程
保險仲裁委員會仲裁流程:
1、遞交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4、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該內容由 嵇小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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