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包括申訴、仲裁和執行。申訴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會審查申請材料并決定是否受理。仲裁時,仲裁庭會通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并在60天內做出裁決。執行時,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程序包括開庭、調解和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可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處理期限為45天,可延長15天。
法律分析
一、勞動爭議仲裁有什么程序
1、申訴: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及勞動關系的主體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勞動權利、義務引起的爭議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訴,勞動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書面材料后予以審查,七日內予以答復當事人,對符合有關勞動仲裁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員通知雙方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后,被訴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按期提交答辯書,委托代理人填寫授權委托書。雙方均預交仲裁處理費等。仲裁庭在立案后一般應于60日內結案,因案情復雜需延期的需由仲裁委批準。
執行:仲裁委的裁決書下達后,如雙方當事人有一方不服仲裁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書即失去法律效力。如雙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勞動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結語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分為申訴、仲裁和執行三個階段。申訴階段,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機構審查后進行受理。仲裁階段,仲裁庭通知雙方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調解、辯論和裁決,并制作裁決書。執行階段,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如一方不履行,對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仲裁程序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勞動爭議案件應在一定期限內結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