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始履行不能履行的有效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債務人應當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的,債務人應當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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