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撤銷,雙方可以進行損失的賠償。具體而言,對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論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合同履行不能時應該根據合同解除后來進行處理和賠償,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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