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國家(例如日本)的定義上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6周歲前后都實施了上一個問題所說的犯罪行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的刑事責任,對16歲以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一并追究。孩子犯罪的定性不同于成年人。介于孩子正處于成長期和塑造性較強的階段,我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14周歲以下的孩子完全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孩子只負相對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處于這一階段的孩子只有實施以下八種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若孩子年齡已達16周歲,則與成年人一樣,負完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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