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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與勞動爭議仲裁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1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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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與勞動爭議仲裁區別

法律分析: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處理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執法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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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法律分析: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處理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執法手段不同

法律分析: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處理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于“第三者”的地位。5、法律后果不同。6、執法手段不同。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后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于事后矯正??偨Y: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配合起互相補充的作用。

一、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程序

1、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等方式。

2、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

3、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注明拒簽事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2)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

(3)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4)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5)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6)對屬于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7)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6、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的財物,用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抵繳罰款。

7、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被審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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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與勞動爭議仲裁區別

法律分析: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處理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3、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6、執法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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