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吨伟补芾硖幜P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主要涵蓋以下方面: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4)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5)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等等。
2、擾亂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交通工具,影響其正常行駛的;
(2)散布謠言或虛假信息,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4)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5)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6)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7)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8)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9)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的;等等。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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