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一、共同飲酒具體侵權行為類型
司法實踐中,同飲人在喝酒過程中和喝酒之后違反前述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侵權行為類型主要有:
(1)勸酒、拼酒、押酒、端酒或者迫酒等行為導致某同飲者醉酒并受到身體健康損害乃至生命喪失。
(2)雖無積極勸酒等情形,但對某同飲者過度飲酒行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
(3)在某同飲者醉酒而處于危險狀態下未及時送醫治療。
(4)未將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
(5)對醉酒人(不限于醉酒)酒后駕車離開的行為未加有效提醒及勸阻。
二、共同飲酒侵權的案例
案情概要:
去年4月的—天,楊某與黃某、魏某、廖某等幾位好友聚在一起吃夜宵,酒席散后,楊某在酒后駕車送黃某、魏某、廖某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造成楊某死亡,魏某、廖某受傷。事故發生后,魏某、廖某向楊某的家屬賠償了8萬元,黃某卻沒有賠償。于是楊某隸屬將黃某訴至縣法院,要求孿某賠償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法院審判:
法庭經過審理,黃某意識到楊某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未及時有效地勸阻,反而接受其酒駕送自己回家,最終導致楊某酒駕肇事身亡。同時,楊某自身對肇事結果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黃某賠償楊某家屬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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