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和仲裁實踐經驗,仲裁調解大致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開始階段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應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或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才能進行調解,否則,仲裁委員會不能強行調解。在開始階段,仲裁委員會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
(1)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摸準爭議焦點,分析和研究當事人的心理狀況。根據調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況,可擬定調解預案。
(2)根據案件需要和方便當事人的原則,選擇調解地、確定調解時間。調解地點,可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也可以當事人單位。
(3)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組織和個人。有關組織和個人帶有選擇性,一般包括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勞資部門、工會組織,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以便讓他們協助進行調解。
2、進行階段在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即可進行調解。調解既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宣講國家的勞動法規和政策。
(2)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的好處和意義,進行疏導工作。
(3)提供適用法規,明確各方應負的責任或承擔的義務。
(4)提出本案的調解意見,以供當事人參考或選擇。
(5)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調解意見進行協商。在協商中,允許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允許當事人就有關問題開展辯論。
(6)宣布調解結果: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的具體內容。
3、結束階段調解結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雖然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著調解結束,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以裁決的方式結案。二是當事人經過民主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對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由主持調解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署名或蓋章。從而完全結束調解程序。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調解如果利用仲裁的方式那么作為當事人就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而對于發生了勞動爭議那么就可以在時效期間的一年之內提出來,那這樣自己的勝訴權才不會進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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