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民事訴訟是不一樣的,仲裁是單獨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只不過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才可以適用仲裁解決糾紛,民事訴訟是只要雙方發生爭議,當事人就可以按法律規定選擇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因此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解決爭端的方法,這兩種方式是并存并用的,是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選擇的處理方式。
一、著作權的侵權救濟包括哪些?
按照著作權侵權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議按照以下流程來解決:
1、自行協商
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調解的目的在于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于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
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于侵權糾紛,也適用于合同糾紛。
二、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三)仲裁
1、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2、就一國范圍內的經濟貿易仲裁來說,大致有以下種類型:
民間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生經濟糾紛地,由雙方選擇約定的仲裁人或數人進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決定,對當事人來說,同法院的判決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決定,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會團體仲裁,即當事人的雙方約定,對于現在或者將來發生的一定經濟糾紛。由社會團體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三、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爭議能否仲裁
可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可以仲裁處理的。安置房屋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一種民事糾紛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仲裁協議,選定仲裁庭,選定仲裁員對所爭議的事項進行仲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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