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猝死的定義
猝死是指自然發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發病后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猝死尸體的檢驗》(GA/T170-1997)
4.1猝死
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時間限度,目前一般指從開始發?。ɑ虿∏橥蛔儯┑剿劳鲈?4小時以內者。
二、對猝死的認定
目前對猝死的通說認為,猝死只是一種死亡的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確認保險責任的關鍵問題。簡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導致,那么在健康險類內理賠是不存在爭議,在意外險內一般是拒賠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來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險保險責任范圍。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兩種。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發,可以稱之為純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兩情形,一種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內因,一般表現為外因在先,誘發內因,這種多因一果的復雜死因,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完全拒賠,應根據外因的大小給予適當的賠償為宜。另一種是死因不明型,那么這種情形也符合意外險的特征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說它是符合意外險的保險范圍。
三、法院的審判觀點
法院在審理猝死的保險合同糾紛中,對猝死認定的標準并不統一,有判賠的,也有不判賠的。判賠的觀點認為,猝死只是死亡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簡單的將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賠的觀點認為,猝死屬于疾病死亡,猝死雖具有突發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備外來的、非疾病的要素。
四、在猝死案件中應把握的重點
猝死的爭議焦點還是在死亡原因上,對死亡原因的查明是關鍵。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一方,在發生猝死后應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一般會對死亡原因進行查明,如果對保險公司的檢驗結論不認同的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死因進行檢驗。另外,作為原告一方應注重對外因造成死亡的證據收集。
五、保險法律風險防控
1、保險人:如果猝死不屬于意外險保險責任,應明確約定在免賠責任范圍內,并對投保人明確說明猝死不屬于意外險賠償責任??梢越ㄗh投保人購買猝死可以獲得賠償的其他人壽險種。
2、投保人:投保時應注意意外險的保險責任、免賠條款等,從風險防控考慮可以同時購買意外險和重疾險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資保險公司是可以獲得理賠的,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搭配購買一些外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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