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后,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訴的話,必須事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所以勞動仲裁具體來講就是由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來給出一個判斷,這個判斷是比較公正客觀的,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服這一個判斷,在進行仲裁之后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最終的判決。
3.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提起勞動仲裁,并且得到仲裁結果的時候,這個事情就是已經可以解決了,因為仲裁機關的判斷相對來講是比較權威的,不過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個手段的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太合理的,因為這是對于我國解決問題的解決資源的一種浪費。沒有辦法使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從而提高效率,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建議大家這么做的。
一、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當你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找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進行解決,而解決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解決,還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小單位害怕勞動仲裁嗎?小單位被勞動仲裁有什么影響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作爭議裁定委員會對當事人請求裁定的勞作爭議居中公評與判決。在我國,勞作裁定是勞作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作裁定對公司與職工都有約束力,因而,不存在小單位不害怕勞動仲裁的說法。
因此,我們作為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之后就要做好相關的了解,在解決糾紛的選擇上通過仲裁是比較好的方式。
1、一般沒什么影響。
2、如果你申請仲裁的內容具有群體性,比如公司不給交社保、不支付加班費、不給帶薪年假等,在仲裁同時建議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會對公司造成較大壓力,可能迫使公司同意你仲裁申請,賠付補償金。
3、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并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并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
4、其實公司被申請勞動仲裁,在大的公司隨時都有,有些是公司違規,有些是員工認為自己可以得到多少多少錢,而去起訴公司,訴訟結果要看案件性質、內容、證據等多方面的因素。訴權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可以去告任何人,任何公司,當然是否勝訴要看法院的判決了,單純說起訴或仲裁,對企業沒有什么影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