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法院的區別有以下三點,分別是:
1、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的專門仲裁機構,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一、民事案件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如下:
1、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提交相關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綜上所述,法院與仲裁存在三點區別,分別是性質、管轄、組成的原則不同。民事案件起訴有四個條件。民事訴訟有法定的流程,應當按照流程進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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