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教唆是指唆使、慫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脅迫”是指對他人進行威脅、恐嚇等精神強制,使他人不敢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誘騙”是指以隱瞞行為性質或者后果等手段,誘導、欺騙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有的同時也直接參與實施了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的則并未直接參與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無論是屬于哪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都要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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