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梢?,醉酒駕車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駕駛人還將會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在賠償問題上,如果駕駛人無力賠償第三人遭受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予以賠付。目前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對于主張的剩余款項因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中普遍將醉酒駕車的行為列為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并不負責賠償,故對于剩余款項應由肇事者直接向受害人父母進行賠償。此外,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付的11萬元對肇事者而言并不意味著能夠免除,該部分賠償款項系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墊付的行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獲得賠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賠付后,有權向這樣的醉酒駕駛者進行追償。
喝完酒之后記住一定不能過駕駛機動車輛,因為此時意識是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很容易會導致人員受到一定的傷害,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追責駕駛需要按照危險駕駛罪處罰。
一、無證駕駛保險賠償嗎
對無證駕駛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傷亡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
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對不同部分的損失應適用的不同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條規定僅就無證駕駛造成的財產損失作出了規定,并未規定人身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墊付及追償,而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數據。結合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因此,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遭受的各項損失,均列入于財產損失的范疇,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這一點從保險法關于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賠償規定中可以體現。
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所致人身傷亡予以賠償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強險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而設立的公益性、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就對交強險的目的做出了闡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的法律意義就在于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損失補償和醫療治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如果讓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不利的法律后果,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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