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投標人弄虛作假提供材料,導致你們作出不真實的評標,可以廢標。如果投標人符合你們招標文件的要求,沒有采取虛假材料的,你們發出中標通知書而不簽合同的,可能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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