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按排補休;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補休.
引用法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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