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毀壞財物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當然也包括縱火的方法。以放火等危險方法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往往會造成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損失。但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畢竟是有別的。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之一,就在于行為人的放火行為客觀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放火的方法,本身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屬于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反之,如果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是放火罪。判斷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要結合放火的地點以及放火時周圍的具體環境等因素來分析。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放火罪的區別在于該放火行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需結合放火的地點及放火時周圍的具體環境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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