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1、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損壞公私財物,本身沒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則屬于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如果該行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放火罪;
2、關鍵要看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種行為就應當以放火罪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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