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擔保人材料需要帶身份證明及戶口本,有單位的需要開具單位證明。取保候審需要的材料為取保候審申請書,保證人或保證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在法律上對刑事訴訟中需要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四)羈押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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