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看和受害人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過錯,如果明知對方喝醉,而不進行勸阻,而后發生事故(如果第三人造成除外),則受害人作為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酒后駕車的危險性,自身負有重大過錯。而一起喝酒的人過錯僅在放任原告酒后駕車及未盡到一定的護助義務上,承擔的僅是一種次要的過失責任。所以,要具體分析,一般這種情形是不負刑事責任的,除非能夠證明有其他情形:比如明知對方不勝酒力而一再勸酒。而此時承擔的也只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有種類似的情形是明知對方不勝酒力一再勸酒結果當場身亡,這個也是負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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