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飲酒死亡同桌未飲酒是否承擔責任具體情形如下:
1、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極力勸酒、故意灌酒、放縱飲酒、未安全護送醉酒者(比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以及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等情形的)及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一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且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沒有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喝酒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如果僅有部分人員存在侵權行為,則僅由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承擔侵權責任,未實施的人員不應承擔責任;
4、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出現以上情形勸酒者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二、喝酒致死,同桌酒友有下列行為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2)明知對方有相關疾病或不能喝,仍勸酒。
如果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最后因喝酒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勸酒者需要擔責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同飲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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