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
包含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特殊累犯,即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特殊累犯無需考慮前后兩罪的間隔期。根據現有數據,累犯以侵財犯罪居多,尤其是盜竊、搶奪、詐騙、搶劫,也有不少是三犯、四犯,甚至五犯。
二、累犯與前科劣跡
累犯是法律明確界定的,累犯在整個司法程序中與普通犯罪有著較大區別,堅持從重處罰的原則。前科劣跡在刑事司法中指的是曾經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刑事拘留都不算),又重新犯罪。這樣看來,前科劣跡與累犯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前科劣跡但不屬于累犯的,不得適用累犯的相關規定。
三、累犯的減刑、假釋
根據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院規定,累犯必須要執行刑罰兩年以上方可減刑。其中,執行刑罰的起算時間是交付監獄執行之日起算,看守所羈押期間不包含在內。在減刑的間隔期方面,累犯與普通罪犯也有著明顯區別,被判處不滿十年的累犯間隔期為1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的累犯間隔期為一年半以上。在減刑幅度上,都應比照普通罪犯從嚴掌握,減刑幅度不得超過一年。對于累犯,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假釋。
四、累犯在服刑期間的區別對待
監獄作為刑罰執行機關,對于累犯也有一些區別對待的規定。例如在罪犯分級管理上,其晉升普管級、寬管級,比相同條件的普通罪犯的間隔期要長一些。當然,罪犯的分級管理,直接決定了罪犯在監獄內的通信、會見、購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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